四川大学关于进入科技园孵化楼项目的管理办法

为了优先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进入科技园孵化楼,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努力实现成果的商品化或产业化,同时也为了加强我校科技园孵化楼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进入科技园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部所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即: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国家和省、部级批准的工程研究中心可优先进入。
三、入楼项目要求无污染、低能耗,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具有相应的配套资金,经两、三年孵化后能形成一定的商品化规模。
四、批准进入孵化楼的项目均需与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协议,协议内容见附件。
五、所有入园的项目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干预其经营活动。
六、经批准进入孵化楼的我校科技人员或企业(包括与校外联办的企业),可优惠使用孵化楼用房。在1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房租费,第二年按市场实时价交纳30%的房租费,第三年按市场实时价交纳50%的房租费,超过100m2部分,以超出的面积数为百分比收取房租费,比如:超出20m2,则按市场实时价的20%收取房租费,超出50m2,则按50%收取房租费,超出100m2及以上面积,则按100%收取房租费。所免交的房租费,在项目或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时,再补交学校,或折算成学校股份参与分配。如果三年内成果未孵化成功或企业无效益,原则上不能再使用孵化楼用房。如果孵化成功,需继续使用孵化楼,则从第四年起,按市场实时价的80%收取房租费。
七、经批准进入科技孵化楼的校外企业,按略低于市场的实时价收取房租费。
八、经孵化成功的原校内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学校,如进行技术转让或以其作为股份兴办企业,其转让费或技术股股权的分配分别按联大科[1997]17号文和联大科[1998]2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与校外合作开发孵化成功的成果,在进行技术转让或作价入股时,其中涉及学校 权益部分的分配比例照上述两个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校外科技成果如孵化成功,在进行技术转让或自行转化时,学校享有成果的股份不低于5%。
十、在科技孵化楼孵化成功的校内科技成果及与校外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在进行技术转让或以其作为技术入股时,需报科技园办公室认定。
十一、具有产业化前景,市场急需的孵化项目,可申请川大科技成果孵化基金。
十二、所有入园项目,根据需要可从科技园办公室归口向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管理按项目要求分类管理。
十三、对学校提供的科技孵化用房,不能转租或借用给第三方,违反规定,学校无条件立即收回,并不再受理其入园申请或申报各类项目。签定协议后一个月内不入园使用所分房屋,办公室将收回此房屋,所签协议失效。
十四、如实向科技园办公室提供各级有关部门要求填写的各类报表。
十五、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