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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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园
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对科技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有:

1.支持和鼓励入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资合作,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直接上市、借壳上市或发行债券扩大融资规模。

2.对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低限收取。大学科技园的建设项目,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入园企业上缴税收的地区所得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大学科技园。

4.入园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入园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入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5.入园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经大学科技园初审合格后,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列入国家、省、市各类计划,并由大学科技园负责协调、落实。

6.入园企业凡符合国家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7.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入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创办科技企业或受聘于园内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在企业兼职期间,其在校、所的资格和待遇不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到大学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可在三年内回原高校和科研院所竞争上岗,允许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兼职或休学(保留三年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8.对归国留学人员和具有学士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外省市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入园创业,经大学科技园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大学科技园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不得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

9.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入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实行重奖。允许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中实行股份选择权制度,批准试行此制度的国有企业,可从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者。

10.科技园建设的所有用地由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负责“七通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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